被告人普宗昆,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彝族,大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公所***号。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年1月8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年1月20日起,至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年8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宗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年10月31日、年1月10日二次退回宾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年10月19日、年12月28日、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信用卡诈骗罪
1、年时任华夏银行业务员的被告人普宗昆介绍杨某某办理了华夏银行易达金卡信用卡。年4月16日,被告人普宗昆以为杨某某注销信用卡为由,使用杨某某的手机登录华夏银行易达金卡客户端,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银行贷款元,银行放款后普宗昆将该笔贷款转账至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供自己使用。其贷款事实被杨某某发现后,普宗昆向银行归还贷款元。
2、年时任华夏银行业务员的被告人普宗昆介绍万某某办理了华夏银行易达金卡信用卡。年4月份的一天,万某某请被告人普宗昆帮其申请贷款,普宗昆使用万某某的手机登录易达金卡客户端后申请银行贷款元,银行放款之后普宗昆将该笔贷款转账至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供自已使用,并欺骗万某某让其等待放款。其贷款事实被万某某发现后,普宗昆向银行归还贷款元。
3、年时任华夏银行业务员的被告人普宗昆介绍杨某办理了华夏银行易达金卡信用卡,该卡由杨某和姚某某共同使用。年6月2日至年1月20日间,被告人普宗昆以帮杨某、姚某某申请贷款、处理贷款等为由,用杨某的手机登录杨某的易达金卡客户端后,私自申请贷款或者使用信用卡套现共计人民币元,而后,其将钱款转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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