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要求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建档立卡户,基本医疗医院为元,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70%。
第二调整大病保险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至元,大病报销限额提高到24.75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0-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8万元(含8万元)报销80%、8万元以上报销85%。
第三民政救助补偿和兜底保障。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报销比例达不到90%时,由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到90%。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因政策调整后,出现个人住院总费用实际报销达不到90%,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实行州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州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者健康扶贫服务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实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第五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第六不确定身份及存在第三方责任。根据年10月31日《云南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扶贫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不能确定身份的,不能按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口收治;对于存在第三方责任的车祸、事故等,按普通人群医疗保障政策执行,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七未办理转诊转院。根据年10月31日《云南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扶贫工作的通知》要求,建档立卡人员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按普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报销。
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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