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李永平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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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永平,绰号“水谷子”,小名叫“爱水”,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汉族,小学,住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4月26日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弥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弥渡县公安局于年6月26日以李永平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9日弥渡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及《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永平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弥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5月7日,李永平与迟某某由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李永平向迟某某提出复婚,遭到迟某某的拒绝。年月,迟某某经人介绍与家住弥渡县**镇**村委会***村的刘某某交往。
年4月3日,李永平从新街镇金刚村做活下班后骑着摩托车前往新街镇枧槽口村迟某某家附近寻找迟某某未果,李永平到该村背后山坡上一冢合葬墓前过了一夜。同年4月4日白天李永平在该村西北侧山坡上来回观望等候迟某某出现未果,天黑时李永平潜入迟某某家新房子并将大门关上后闯进迟某某卧室内与迟某某和刘某某发生扯打,李永平用砖头砸迟某某头部致其受伤昏迷倒地。刘某某打不过李永平欲从卧室往大门外跑,李永平追至客厅前坎子边捡起一块砖头追打刘某某,刘某某跑到大门附近时李永平用砖头朝刘某某头部砸了几砖头,刘某某受伤倒地,李永平担心刘某某在大门附近呻吟被人发现,遂将刘某某抱回迟某某卧室内放至地上,随后将迟某某和刘某某的手机砸坏后领着两个年幼的子女匆忙逃离现场。打斗中李永平颈部右侧受伤。
4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永平领着两个孩子逃至弥渡县新街镇黄龙箐水库李某某养牛场过夜,早上7时许李永平及其两个孩子换上向李某某讨要的衣服、鞋子后离开李某某养牛场。2时4分在弥城至密祉的公交车上李永平被弥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头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后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迟某某人体损失程度为2个轻伤一级,4个轻伤二级。李永平的人体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迟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永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法医学(DNA)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法律文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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