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海景客栈网络图)
近日,云南大理市法院对原告赵某、江某诉被告赵某东、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由被告赵某东、杨某返还给原告赵某、江某租金58万元并自行拆除其所建的基础设施,并将土地交还给被告赵某东、杨某;原、被告产生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年8月,原告赵某、江某夫妇计划在大理市洱海旁投资建设客栈。在与被告赵某东、杨某相识后,经协商,双方于年8月2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湾桥镇海边一处“东起洱海、西至25米,北至河道边,南至22米(赵某东二哥房北墙)”土地的租赁和租金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江某依照约定于年8月24向被告预付了房租8万元。年11月18日,原告赵某、江某又再次向被告汇了租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租赁的土地上拆除了被告的二间简易房,并且为建盖房屋,先后投入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基础建设。
年11月11日,大理市湾桥镇洱海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给被告下达了《停工通知》,通知该土地在“洱海界桩米范围内”,是属于《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第34条规定的“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改建、扩建。原告只能停止施工。
原告认为,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是被告造成的,故诉至大理市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所支付的租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余元。
经审理,大理市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标的物在“洱海界桩米范围内”,是属于《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第34条规定的“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所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判令被告赵某东、杨某返还给原告赵某、江某租金58万元。又因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近年来,因旅游热导致环洱海出现了部分侵占洱海滩地建盖违法违规建筑的行为,为严厉打击违法占滩行为,大理市加大了洱海湖滨滩地的管理力度。建议广大承租户在租赁土地或房屋,欲进行投资建设时,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合法手续,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云南网记者杨之辉)(通讯员赵颖姝杨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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