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增强广大市民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意识,营造文明、礼让、和谐的交通环境,大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组办公室、大理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委员会决定以大理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车让人·礼让斑马线”行动。
实施区域
1大理市行政区划内的国(省)道、县(乡)道路,以及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城市道路。其中大理市下关城区(含北市区)、大理古城区、创新工业园区(含天井片区、满江新区)为重点整治区域。
实施时间
2年8月10日开始。
引领示范5路10口
3市交警大队将对苍山路、建设路、龙溪路、鹤庆路、宾川路5条首批确定为创建的“车让人·礼让斑马线示范路”;确定首批10个示范路口:人民公园路口(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泰安路口(苍山路与泰安路交叉口)、七小路口(苍山路与兴盛路交叉口)、建设商场路口(建设路与泰安路交叉口)、客运北站口(鹤庆路与万花路交叉口)、全民健身中心路口(兴盛路与万花路交叉口)、关平路口(苍山路与关平路交叉口)、龙溪路口(人民南路与龙溪路交叉口)、明珠广场路口(宾川路与富海路交叉口)、火车站路口。
违法内容1、机动车为什么要在斑马线礼让行人?
斑马线(人行横道)是引导行人安全过马路的重要交通信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所以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不仅是机动车驾驶人的道德责任,也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义务。
2、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于违反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并记3分。
3、机动车左转弯、右转弯是否都需要停车让行?
让行和车辆行驶方向无关,无论车辆是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都必须在人行横道履行减速、让行义务。
根据规定,机动车信号灯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可以通行,但不得妨碍其他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如果同车道前方有其它正在等候放行信号的车辆,应当依次停车等候。但实践中一些车辆右转弯时不履行让行义务,甚至一边鸣笛一边加速通行,占据了行人过马路时间,或者在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占用非机动车道穿插前进,给路口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这些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4、行人闯红灯或在没有交通信号处横过马路,机动车是否需要让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等候。
如果遇到行人在人行横道红灯亮时进入人行横道,机动车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这种情况下,对机动车不予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处罚依据1、“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警告或元罚款,同时记3分;
2、“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警告或元罚款,同时记3分。
3、“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处警告或元罚款,同时记3分。
“车让人、礼让斑马线”倡议书机动车礼让行人,不仅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尊重生命,珍爱生命的重要体现。打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是广大市民群众的热烈期盼。人人既是文明交通的参与者,又是文明交通的受益者,我们更应做好表率,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展示良好的个人素养。为此,向全市市民发出倡议:
车过人行横道文明礼让
人过人行横道安全慢行
车让车,让出一份安全;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和谐。一点一滴汇聚你我之力,一言一行彰显交通文明,一举一动弘扬文明有序。让我们从每一个文明细节做起,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做"车让人"的先行者,做文明交通的实践者,做文明周到的宣传者,开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来源: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文明大理(daliwmb)
大理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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