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为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法律宣传活动,大理市人民法院在凤仪镇文化站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3月21日,凤仪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在凤仪镇丰乐村委会南汤天自然村自家房屋后面的田地上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株,通过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抽样送检,经鉴定,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系凤仪镇丰乐村委会南汤天自然村村民,为达到法庭公开审判案件普法宣传教育效果,在庭审中,邀请了凤仪镇各行政村两委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进行了旁听。据了解,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种植罂粟达到株以上就构成犯罪,就要受到刑事追究。通过此次案件的公开审判,教育村干部及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拒绝毒品、积极参与毒品铲除。
(来源:凤仪宣传)(原标题:市法院在凤仪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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