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扼制该类车辆行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推进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程,在7月0日起开展的全市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转入第二阶段。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规范管理措施
(一)凡符合《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落户点申请办理登记落户手续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通告》发布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在年9月1日前申请补办;年9月1日后严格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进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并且核发了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四轮电动汽车,列入机动车管理,可在本市道路通行。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监管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等合法使用手续。
(四)年7月0日前购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落户的四轮电动车,需临时上道路通行的,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上道路准行证”;持证电动车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和时段上道路行驶;“临时上道路准行证”有效期至年1月31日止。
已取得“临时上道路准行证”可以上道路行驶的四轮电动车,车辆驾驶人须持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C3”类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整治措施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行驶,凡有闯红灯、逆行、法驶入机动车道、在机非混行道路不靠道路最右侧行驶、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二)自年9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三)未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依法不能登记落户的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行驶;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四)登记为“场内”机动车专用号牌的电动车(电瓶车)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五)取得“临时上道路准行证”的四轮电动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及时段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六)经申请取得“临时上道路准行证”可以上道路行驶的四轮电动车,但驾驶人未依法取得“C3”类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七)依据《大理市城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及《大理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在部分城市道路通行及对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的规定,禁止机动(电动)三轮车驶入下关城区(东至云龙路,南至巍山路、南涧路,西至永平路,北至人民北路/鸡足山路口以南路段、鹤庆路/鸡足山路口以南路段)、大理古城区(东至大丽公路下末村口至南国城路口,南至大凤路文献楼路口,西至大凤路文献楼路口至崇圣寺路口,北至慈航大道)的各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违反禁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八)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行驶的机动(电动)三轮车,擅自改变车辆出厂时的机构、构造和特征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货箱内搭载乘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九)在整治过程中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管理措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年第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监管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三)电动自行车登记办理地点为:
1、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生物园区风盛路市交警大队车管所(—)
、凤仪服务站:大理市凤仪镇凤南路号(—)
3、大理古城服务站:大理市大凤路北五里桥加油站旁(—)
4、喜洲服务站:大理市喜洲镇海西中队院内
5、上关服务站:大理医院王东米
(四)“临时上道路准行证”办理地点为:大理市下关镇龙溪路35号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业务窗口。
(五)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车(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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