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县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弥渡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以社区、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举报受理、巡查和查处制度。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制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要对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劝说、制止,并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依法处理。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基料化、秸秆肥料化等方式,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消化秸秆。
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四、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规定,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六、本通告所称的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大(小)麦、烤烟、油菜、蔬菜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等。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对大气环境影响和污染的违法行为。举报。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弥渡县人民政府
年12月9日
来源:弥渡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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