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
利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查禁活动的便利
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起诉书(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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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白族,中专文化,原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辅警,年7月因违反警令被鹤庆县公安局辞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金墩乡**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鹤庆县检察院决定,于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国家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已自行补充调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施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手机(****),采用短信和电话的方式五次向施某某透露了其所掌握的公安机关将开展行业场所检查或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的信息,帮助施某某等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期间,赵某某以签单形式在施某某的红颜国际KTV消费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查禁活动的相关文件,线索移交函,电子勘验图片,手机取证报告,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期间,利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查禁活动的便利,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网、大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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