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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有3人大理州这个43人的恶势力犯罪

来源:大理市 时间: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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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陈付荣等43人恶势力犯罪案的起诉书(公开版)

被告人陈付荣,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邵阳县人,家住邵阳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大理市满江*****栋*单元***号。年6月7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年4月24日减刑释放。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郑和武,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邵东县人,家住邵东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段智魁,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

被告人段建勋,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年8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飞,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白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委会**村。

被告人吴梁才,曾用名吴某甲,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委会***社***组**号。

被告人陈学远,曾用名陈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乡**村委会****社。

被告人赵晓富,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家住弥渡县**镇**村民委会**村**号。年7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关洪影,小名“**”,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人,家住利辛县**镇**村***号。

被告人丁勇兵,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邵东县人,家住邵东县**乡**村**组**号附*号。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何大兴,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新邵县人,家住新邵县**镇****组**号。年9月4日因犯绑架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元,年2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年1月8日。

被告人刘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家住弥渡县**镇**村***号。

被告人段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茶陵县人,家住茶陵县**镇**村*组。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年8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段某,曾用名“段某甲”,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茶陵县人,家住茶陵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大理市**镇**村民委会**村**社**号附*号。

被告人唐自佳,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邵东县人,家住邵东县***乡**村**组**号。捕前系大理市******物业公司保安。

被告人刘某乙,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家住邵东县***镇***社区**组**号。捕前系大理市******物业公司保安。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附*号。

被告人杨雷,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大理市**村民委会**村***号附*号。

被告人石岗,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家住弥渡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

被告人莽星明,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平县人,家住永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被告人杨丽红,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大理市**村民委会**村*社**号。年8月17日被判刑12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元,年2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段志远,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附*号。

被告人李某乙,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大理市**村民委会**村***号附*号。

被告人吴某乙,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乡**村委会****社。

被告人万某某,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8********,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永平县人,家住大理州永平县**镇**村民委会**村***组。

被告人字某,曾用名李某,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32901********,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段勇明,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901********,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大理市**村委会人,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村***号,年8月17日被判刑12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13年,并处罚金元。年1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8********,白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永平县人,家住永平县**村委会**路**号。

被告人陈寄军,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民委会***村***号附*号。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黎家平,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年因犯盗窃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12月26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刘某丙,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民委会**村***号。

被告人许某某,别名“赵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号。

被告人陈某,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民委会**村***号。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民委会**村***号。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外号“**”,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被告人钟建强,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号附*号。年11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吕维忠,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年9月18日被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被告人郑某某,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范某,外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号附*号。

被告人范茂恒,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粮农,云南省巍山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号附*号。年4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沈某某,小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村**号。

上列被告人中,段建勋、郑某某、范某于年5月20日,段智魁、赵飞于年5月21日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郑和武、吴梁才、陈学远于年6月2日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石岗、莽星明、杨丽红、关洪影、丁勇兵、赵晓富、段涛、段某于年5月24日,陈付荣、陈寄军、黎家平、刘某丙于同年5月25日,杨雷、段志远、李某甲于年5月28日,李某乙、张某甲于年5月29日,吴某乙、万某某于年5月30日,许某某于年5月3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唐自佳、刘某乙于年8月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刘某甲于年6月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20日被释放,同年10月22日再次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余某甲于年11月15日、何大兴于年11月2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吕维忠于年5月20日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释放;经本院决定,吕维忠、范茂恒于年3月1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陈某、李某丙、张某分别于年6月12日、6月1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钟建强、沈某某分别于年5月20日、5月24日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6月14日被巍山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杨丽红于年8月2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钟建强、李某丙、张某、陈某、杨丽红于年11月9日,段勇明、沈某某、杨某于年3月6日、字某于同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付荣等36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何大兴等3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先后移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分别于年10月12日、年11月29日、年1月10日先后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年3月5日决定追诉被告人字某、杨某、段勇明、吕维忠、范茂恒。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年开始,被告人陈付荣通过网罗同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陈付荣、杨雷、郑和武、石岗等相对固定的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该团伙以大理*****大理*****、******建材城*单元*楼为据点,组织多名男性及女性人员为大理****夜总会、大理*****等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以“收保护费”的名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为赌场利益纠集多人持械与被告人陈寄军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为泄私愤寻衅滋事;团伙成员段智魁、郑和武、陈学远、赵飞、吴梁才受被告人段建勋邀约与钟建强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陈付荣等人恶势力团伙在大理市辖区内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该团伙及其他涉案人员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

年1月至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付荣、关洪影、赵晓富、何大兴、丁勇兵纠集段涛、刘某甲、段某、张某甲、刘某乙、唐自佳、段志远、李某甲、吴梁才等人,在大理市**办事处****建材城*单元*楼,设置4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中,陈付荣、赵晓富等人出资入股赌场并参与分红;关洪影、丁勇兵、何大兴、段涛、刘某甲负责或参与赌场管理经营;段涛、段某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维修机器;张某甲负责邀约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在赌场放水;刘某乙、唐自佳、段志远、李某甲、吴梁才负责为赌博场地放哨、望风。

赌场经营期间,每天参与赌博的赌客多则十余人,少则几人,每天赌资金额约为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其中,仅年3月21日至5月2日间,该赌博游戏机室赌资流水约万元人民币。

年5月23日16时许,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在大理市******建材城*幢*楼一房间内现场查获正在参与游戏机赌博的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等20余人,现场查获“龙虎机”1台、“轮盘机”1台、“捕鱼机”2台,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赵晓富、张某甲、段涛、刘某乙、丁勇兵等人。经大理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小组认定,查获的“龙虎机”电子游戏设备是1台可同时供8人使用的赌博机,“轮盘机”电子游戏设备是1台可同时供12人使用的赌博机,“捕鱼机”电子游戏设备是2台分别可同时供10人使用的赌博机。

二、敲诈勒索

年3月22日,被告人陈付荣为排挤其他非法赌场,安排郑和武组织人员到大理市**办事处**村委会**村*社何某某开设的赌博游戏室收取“保护费”。

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郑和武、石岗、段智魁分别邀约吴某乙、段志远等十余人到何某某开设的牌机室,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向何某某勒索元人民币。

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郑和武、石岗、段智魁、莽星明、万某某、吴梁才、吴某乙、赵飞、陈学远、段志远、字某、杨某、余某甲等十余人到何某某开设的牌机室,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向何某某勒索元人民币。

三、聚众斗殴

被告人郑和武等人两次到何某某开设的游戏室收取“保护费”后,与在何某某游戏室“看场子”的被告人陈寄军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陈付荣、郑和武组织人员与陈寄军等人聚众斗殴。

年3月25日,被告人陈付荣、郑和武等人与陈寄军多次通过电话相互邀约,决定在大理市****斗殴。被告人郑和武、石岗、段智魁邀约被告人莽星明、杨雷、丁勇兵、杨丽红、李某乙、段志远、吴梁才、吴某乙、赵飞、万某某、陈学远等十余人准备大量长柄砍刀(“关公刀”)、长柄匕首(“梭镖”)等作案工具到大理市****欲与被告人陈寄军一方斗殴,因被告人陈寄军一方未到场斗殴未成。

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付荣、郑和武与被告人陈寄军再次通过电话邀约在大理市**路相互斗殴。当晚20时许,陈付荣、郑和武在大理市*****村****城聚集组织了杨雷、丁勇兵、石岗、莽星明、杨丽红、段志远、李某甲、吴某乙、万某某、段智魁、何大兴、吴梁才、陈学远、赵飞、唐自佳、杨某、字某、段勇明等二十余人,被告人杨雷准好大量长柄砍刀(“关公刀”)、长柄匕首(“梭镖”)等作案工具,欲前往**路与陈寄军等人斗殴。陈付荣还安排郑和武、万某某、吴某乙到下关***拿工具。21时许,被告人陈寄军邀约黎家平、刘某丙、许某某、陈某、李某丙、张某等人准备了梭镖等作案工具,驾车前往双方约定的打架地点,路过大理市*****村****城门口时,见陈付荣组织的二、三十人在准备打架工具,遂持梭镖、钢管等工具冲向*****城,双方发生斗殴。陈寄军等人逃跑后,陈付荣、杨雷等人还组织人员持械追赶,后因民警出警各自逃匿。斗殴中被告人陈付荣、莽星明、张某受伤。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莽星明的伤情为轻伤。

四、故意伤害

年5月19日,被告人段建勋组织人员到大理市**镇**村后山刘某丁等人的非法赌场滋事,导致在赌场赌博的徐某某(在本案中死亡)等人受惊吓逃窜,进而双方产生矛盾。后徐某某、吕维忠、钟建强等人与段建勋多次电话联系互相邀约斗殴。同时被告人段建勋也先后邀约段智魁、郑和武、吴梁才、陈学远、赵飞、沈某某等人准备工具欲与钟建强、吕维忠、徐某某、郑某某、范某、赵某某(另案)、范茂恒等人到大理市**路口斗殴,后因段建勋等人未到**路口双方斗殴未成。随后,吕维忠、徐某某再次邀约段建勋到巍山县**镇钟建强的冷饮店内谈判。

当日20时许,段建勋等人驾车至巍山县**镇**服装商贸城。段建勋让郑和武等人在楼下等待,其到商贸城二楼钟建强的冷饮店与吕维忠、徐某某等人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郑某某先动手打了段建勋,后段建勋跑到一楼从车上拿起梭镖,并纠集郑和武等人持工具上楼斗殴,郑和武、段智魁、陈学远、赵飞、沈某某持梭镖,吴梁才持砍刀跟随段建勋冲上楼,在二楼遇持刀具的徐某某、吕维忠、范某、赵某某等人,双方短暂殴斗,后徐某某、吕维忠、范某、赵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遂分头逃跑,段建勋、段智魁、郑和武、吴梁才、陈学远、赵飞等人在商贸城二楼过道东南角追到徐某某并使用梭镖、砍刀对徐某某进行砍刺,之后段建勋等人逃离现场。徐某某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徐某某系锐器物体作用致心脏破裂合并大量失血死亡。

五、寻衅滋事罪

年5月12日晚,因被告人陈付荣在****城被人殴打怀疑系邓某某(另案处理)手下所为,遂组织石岗、郑和武、赵飞、段志远等数十人持械到邓某某等人开设的位于大理市**村的赌博游戏室进行报复,打砸损坏该场所内赌博游戏机数台,面包车一辆,并将邓某某一方人员李某丁打伤。经鉴定,李某丁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六、本案相关人员还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年1月25日,因****城员工李某戊认为王某甲、王某乙在****城进行营利性陪侍拒绝交管理费,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吴某乙持刀具将与王某甲同行的张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右胫骨上段撕脱性骨折及左上臂、右小腿锐器伤均为轻微伤。年1月29日,陈付荣通过杨丽红支付了2.5万元的赔偿款。

2、年4月26日,被告人郑和武、石岗、杨雷、段智魁、赵飞等人为曹某某索要欠款,到***工地闹事,要求工人不准施工,并在民警到现场处警时打掉民警执法记录仪、辱骂民警。次日,被告人郑和武、杨雷、石岗被处以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赌博机、作案凶器等物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熊某、段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8.现场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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